日期:2022-09-13 16:10
普宣传之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畜禽养殖污染方面的信访投诉处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依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畜禽养殖污染监管执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对禁养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的关停或搬迁进行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激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推进。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