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9-07 15:00
第7章的规定执行。
7 宰后检验及处理
7.1 基本要求
7.1.1 宰后应实施同步检验,应对每头猪进行头蹄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验与加施标识。
7.1.2 在宰后检验发现病变淋巴结和病变组织时,确诊为非疫病引起的,应摘除或修割。
7.2 头蹄检验
7.2.1 检查头蹄有无病变。
7.2.2 发现头部有脓肿等异常变化的,应进行修割。应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进行割除。
7.2.3 发现蹄部有肿胀、腐烂、脱壳、脓肿等异常变化的,应进行修割。
7.3 内脏检验
7.3.1 心脏检验
检查心包有无粘连、积液,心脏有无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