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9-07 15:00
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5.1.2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1.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5.2 检验岗位
  5.2.1 基本要求
  应在生猪接收区、待宰区、屠宰车间和实验室的显著位置标识岗位名称和责任人员。
  5.2.2 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5.2.3 宰后检验岗
  5.2.3.1 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检验。
  5.2.3.2 内脏检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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