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8-29 17:10
其经营的,经过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核发。(三)单位或个人申请种畜禽纯种繁育(二级纯繁)场、杂交制种场、配套系父母代场、家禽孵化场、家畜人工授精站点、种畜禽销售场、特种畜禽繁育场以及其他种畜禽场的,由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其中,种猪纯种繁育(二级纯繁)场不得经营纯种。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规模第四条 申请取得《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列入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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