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8-29 17:10
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定期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2009年8月20日(渝文审〔2009〕21号)文件发布的《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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