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29 17:10
称以上的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依据申请条件及审核评分表,查看现场、查阅资料,并进行质询。审核小组形成现场审核意见,并当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第九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应当自收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依法进行的检验、检测和专家现场审核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十条 负责核发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发证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许可证》采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样式,《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