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18 16:21
无害化处理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派驻监管人员,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