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22-08-18 16:21
销毁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的原则。
以县(市、区)范围内统一收集为核心,推动建立集中收集处理为主,布局合理、覆盖全面、运转高效、长久稳定的收集处理体系。鼓励跨县级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第四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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