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18 16:21
禽产品进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出场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
第二十三条 规模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自行处理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集、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卫生消毒、人员防护、安全生产和其他责任事故应急处理、产物销售登记等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台账,真实记录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定期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收集、运输、暂存、无害化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