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22-08-18 16:21
畜禽产品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委托县应当与受委托县建立监管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工作机制。
强化收集点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专用车辆管理,建立收集转运制度,按照合理的规划路线直接转运至毗邻县(市、区)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不得跨县域转运至毗邻县(市、区)的收集点,不得跨县域转运至其他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未经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转运途中卸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第十八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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