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08 17:35
为奇数。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本体系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考评和监督各功能研究室和综合试验站的业务活动,对体系岗站设置和人员调整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是体系的支持保障监督部门,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对所属单位或所在区域有关的体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国家体系与地方体系或创新团队的衔接互动,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参照国家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