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8-02 17:01
禁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不得作为种畜使用,所产生鲜乳不得作为液态奶生产原料。
第十六条 活禽交易场所(交易点)应当建立健全清洗、消毒、休市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活禽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对交易场所(交易点)进行每日清洗、每周消毒,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进行休市。
活畜交易场所(交易点)依照执行。
第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做好肉食品供应、动物和动物产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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