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8-02 17:01
息化手段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在养殖、防疫、检疫、屠宰、流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可追溯体系,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采购、储存、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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