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8-02 17:01
病保险。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鼓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提供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完善动物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畜禽从养殖到屠宰全流程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科学研究与交流合作,加强科技人才培养,推广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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