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8-02 17:01
定佩戴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做诊疗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7/4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0 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