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02 17:01
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将厂(场、点)内待宰的动物外运出厂(场、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未经过物理隔离、分别独立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未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