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8-02 17:01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期间,跨县(市、区)调入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或者调入相关动物用于饲养未向调入地承担动物卫生监督监督职责的机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对调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隔离、封存条件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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