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02 17:01
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证经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