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8-02 17:01
者未办理备案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随意抛弃动物的尸体、器官组织或者诊疗废弃物;
(三)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四)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用的药品以及其他化合物;
(五)使用假、劣兽医医疗器械;
(六)销售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兽用生物制品;
(七)未做诊疗记录;
(八)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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