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8-02 17:01
机构队伍建设,动物防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动物防疫责任,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林业、城市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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