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8-02 17:01

第三十一条 在无害化处理前,能够按照国家病死以及病害动物处理技术规范,确保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外运、动物疫病不传播扩散的,可以将不同批次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合理布局收集转运点,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
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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