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02 17:01
、贮藏以及运输活动中的染疫、病害动物产品;
(三)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和产生的病理组织;
(四)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机构,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如实做好处理记录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将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的来源、数量以及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无害化处理后产品的处置情况,及时、如实、详细记录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