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8-02 17:01
对屠宰车间和待宰栏进行清洗、消毒;
(五)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六)禁止将厂(场、点)内待宰的动物外运出厂(场、点);
(七)建立动物进入、动物产品运出、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以及消毒等记录台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一)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运输活动中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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