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02 17:01
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个人或者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目的地运输,中途不得销售、更换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二十四条 从省外调入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或者省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登记。
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期间,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跨县(市、区)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或者省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