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02 17:01
辖区散养畜禽防疫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布动物狂犬病免疫点,加强监督管理。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防止疫病传播。
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犬只管理办法,确定登记、管理部门,建立数字化登记管理系统,做好本辖区犬只防疫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二条 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聘用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技术工作,所需经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