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再次公开征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日期:2022-08-01 16:47
承检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监测结果。

  第十六条【风险预警】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采取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抽样检测力度、追溯核查、飞行检查等措施,加强对畜禽屠宰和养殖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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