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01 16:47
监测中发现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或其他化合物等严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将核查处置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十四条【结果报告】国家级任务承检机构和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将监测数据和结果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将汇总分析结果报农业农村部。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检测机构发现国家监测计划、省级监测方案范围外的风险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信息发布】未经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