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01 16:47
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成立畜禽屠宰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风险分析会,对屠宰环节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监测结果进行风险研判、评估,提出监管建议。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承担农业农村部畜禽屠宰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制定原则】国家监测计划和省级监测方案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