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日期:2022-07-15 16:35
猪产品;
  (三)召回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产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以及生猪产品。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三)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四)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五)为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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