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日期:2022-07-15 16:35
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十二条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体;
  (四)有害物质;
  (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六)种猪及晚阉猪;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
7/2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09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