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7-15 16:35
企沟通联络、搭建行业发展平台、促进跨区域开放协作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进行投资建设,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和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