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日期:2022-07-15 16:35
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牛、羊等其他畜禽实行定点屠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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