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7-15 16:35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统筹涉农资金等方式,支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和标准化示范创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明确相应的检疫、监督和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