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日期:2022-07-15 16:35
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并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定期检查库存生猪产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生猪产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予以补贴,将生猪屠宰设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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