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日期:2022-07-15 16:35
场所。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
  运输生猪应当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车辆。
  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车辆,并符合保证生猪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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