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6-30 16:13
四)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配套与养殖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并取得相应的环保手续;
  (六)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群体规模;
  (八)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群体规模标准(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畜禽场、种蜂场
  猪:
  1.原种场(曾祖代)基础母猪200头以上;
  2.祖代场基础母猪150头以上;
  3.父母代场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牛:
  1.原种场(曾祖代)基础母牛150头以上;
  2.祖代场基础母牛100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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