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6-30 16:13
营祖代、父母代种畜禽场、家畜改良站、种禽孵化场的,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审批发放《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或《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的品种(配套系)或农业农村部公告公布的新品种(配套系)、畜禽遗传资源;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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