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6-30 16:13
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许可证》。
  第四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在一年期限内出售的剩余仔畜、雏禽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仔猪500头,羊羔100只,牛犊30头;
  雏鸡5万只,雏鸭1万只,雏鹅5000只,雏鸽1000只。

  第二章 审批发放权限和发放条件
  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畜禽原种场(含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种公畜站和生产经营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的《许可证》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发放。
  (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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