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6-30 16:13
(二)种畜禽鉴定情况;
  (三)技术人员考核情况;
  (四)生产经营条件评定情况;
  (五)落实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情况。
  评审意见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保存,两份报审批机关。
  第十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名单,由本级审批机关在相关官方网站公布,并抄送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颁证后应及时录入《许可证》所属的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提供的样式及要求统一印制。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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