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工作,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水上航行船舶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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