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05 10:17
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