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6-23 17:16
5.3.3 检查后超过4h未屠宰的生猪,在送宰前应进行再次检查。
5.3.4 确认合格的猪准予屠宰,宰前登记头数和检验结果。
5.4 急宰检验
5.4.1 严重伤残且无碍食品安全的生猪,应送往急宰间进行紧急宰杀。
5.4.2 急宰时应进行急宰检验,发现染疫病猪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6 宰后检验及处理
6.1 基本要求
宰后应实施同步检验,应对每头猪进行头蹄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验与加施标识。
注:同步检验是指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猪的头、蹄、内脏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