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06-23 17:16
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3.6 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3.7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3.8 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4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4.1 人员要求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4.2 检验岗位
  4.2.1 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宰前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急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4.2.2 宰后检验岗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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