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6-23 17:16
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3.6 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3.7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3.8 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4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4.1 人员要求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4.2 检验岗位
4.2.1 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宰前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急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4.2.2 宰后检验岗
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