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饲养动物的个人,不具备自行实施动物免疫条件的,应当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集中强制免疫措施和疫病检测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检测情况。
  经监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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