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查,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实施免疫、疫病检测
8/3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09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