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
  第十条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畜禽标识加施等工作,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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