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5-31 15:09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引进、培养以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动物防疫人员在聘用以及职称评审、晋升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相关科研院校、动物诊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大型的动物饲养场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
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养殖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