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检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三)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四)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五)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六)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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