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动物防疫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职责:
  (一)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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