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31 15:09
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对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将屠宰厂(场、点)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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